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12/23 16:51 發稿 | 17:17 更新最高院理由】
▲李男4度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案件將進入更三審審理。(圖/資料畫面)
懷疑同鄉作梗害他和女友分手,又懷疑同鄉霸凌、嘲笑他,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在新北市中和一出租公寓縱火,造成包括台北市警員王志偉在內共9人死亡。一審、二審、更一審李男皆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4月間更二審4度判死,但最高法院又發回,全案進入更三審。
2017年間,來台20多年的李男因不滿遭友人在臉書社群中,以「藍芽播放聲音」的方式霸凌,2度縱火洩憤。11月間,李男認為自己聽到嘲笑他的「聲音」,懷疑是蘇姓同鄉所為,更懷疑女友會和他分手也是蘇男造成的。11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第3度縱火,造成好心收留他的胡姓友人、台北市警員王志偉等一共9名房客死亡。
全案審理期間,李男認罪,坦承前2次縱火後,警察就有告誡他縱火很危險,並告訴法官「怎麼判我都接受。」更二審,高等法院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犯案時,具有辨識能力,還曾返回現場觀看消防隊救火,且變裝逃逸,因此4度判處李男死刑。
案件再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檢方認為,法律不能與現實脫離,精神障礙者是否不得判死的重點「精神障礙」必須做出解釋。且家屬也認為,李男必須判死,才能撫慰家人巨大傷痛,加上有2次縱火前科,卻一句道歉都沒有,再犯可能性高,無教化可能,對社會恐造成威脅。
李男的委任律師則強調,李男在台灣有語言隔閡,且因感情問題,精神狀況每下愈況,連工作都丟了,顯見確實有嚴重精神障礙。又法官不在乎一個「異鄉人」的精神狀況,還質疑來台這麼久「中文怎麼還不會」,根本不是認真對待生命權的法院該做之事,不應判死。
最高法院認為,「兩公約」有國內法律效力,依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第36條一般性意見第49段宣示,針對面臨特殊障礙情狀致無法進行有效自我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的個人,應避免判處死刑。
由於台大醫院鑑定認「可能為安非他命類物質使用障礙症及引發精神病」,原判決理由關於量刑論斷,並未就此詳為調查、說明,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另原判決採用證人證詞,認定被告與胡姓房客經常吵架,具有殺人動機及確定故意,但與另一陳姓房客的證詞不同,實情如何,仍欠明瞭,原判決未予查明釐清,並說明其取捨判斷的理由,亦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又原判決引用被告於台北看守所的自述,認定被告有殺人之故意,與事實欄紀載不符,有認定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符的理由矛盾。因此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