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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金融機構資料共享 民眾免重複填寫資料更省時

金管會今(23)日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放寬金融機構可在取得客戶逐次同意後,共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等9大類資料,不用重複作業;民眾也可節省填寫資料的時間。

邱淑貞表示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圖/中央社)

▲邱淑貞表示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圖/中央社)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今日親自出席例行記者會,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可共享的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以及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的資料等9大類。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長胡則華指出,此指引有3大適用對象,第1類是金控公司集團,第2類是非屬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第3類是非屬前2者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料共享。

舉例而言,第1類是金控可和旗下銀行、壽險等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銀行、壽險子公司彼此也可進行資料共享;第2類為證券公司可和旗下投顧、期貨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投顧和期貨子公司彼此間也可共享;若非屬同集團的銀行和產險間資料共享,即屬第3類。

3大類金融機構都可共享資料,不過都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其中第1類及第2類金融機構由於屬於同集團,可進一步建置資料庫。

金管會也明訂,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及在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其中,針對負面資訊共享,金管會特別要求金融機構不能只以負面資訊為主,必須再行盡職調查作確認。

邱淑貞說,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目的在於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跨業合作等,且並非一定得經金管會核准,只要金融機構內控做好,就可以來做,先前找業者開會討論時,金控業者對指引發布後的發展空間已表示相當期待。

邱淑貞指出,過去金融機構共同行銷屬於被動行銷,未來將可在客戶逐次同意下,主動提供相關金融資料,節省重複作業成本,創造新金融服務模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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