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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商不當往來石木欽判決理由出爐 罰1年月俸共354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12/24 12:48 發稿 | 15:13 更新石木欽聲明】

石木欽月俸29萬餘元計算,職務法庭判罰1年月俸,約354萬餘元。(圖/資料畫面)

▲石木欽月俸29萬餘元計算,職務法庭判罰1年月俸,約354萬餘元。(圖/資料畫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涉不當飲宴案,職務法庭24日宣判,判罰石木欽1年月俸。職務法庭認為,石木欽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受懲戒。而按石木欽任職期間月俸29萬餘元計算,得挨罰一共約354萬元。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石木欽任職高等法院院長期間,分別於2008年間、2015年、2016年間,先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由翁茂鍾經營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再陸續出售,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而石木欽多數行為在法律規範不明確狀況下,不適用修正前及修正後法官法規定,以「從舊從輕」原則,判處法定最重之罰款。

得知判決結果,石木欽發出聲明表示,法院就監察院指控他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與翁茂鍾餐聚…等節,判認超過10年追懲時效「免議」;更進一步認為,任職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為;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未迴避之部分,均無證據證明有違反任何規定,所以就此「不付懲戒」。據此,監察院對他的指控及主張本案件沒有時效適用,明顯不實。

職務法庭既已認定前述事實,且認確係他接洽兒子於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然追懲時效已完成, 惟職務法庭竟將他兒子於2015年、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為,與他在1998年介紹買賣的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認為他有違失責任,並判應罰俸1年,顯然將他兒子的個人行為,當作是他所為,本人對此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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