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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法官不認「配偶權」存在 正宮求償80萬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不少婚姻破裂、正宮向小三求償的民事官司,多以侵害「配偶權」主張,但有法官不這麼認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少婚姻破裂、正宮向小三求償的民事官司,多以侵害「配偶權」主張,但有法官不這麼認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陳姓女子控訴洪姓女子和丈夫有深夜互通電話、牽手等過從甚密的關係,認為侵害配偶權,對洪女提起民事訴訟,求償80萬元。不過法官認為,大法官已解釋通姦罪違憲,顯示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包括性自主權較過去備受重視,且配偶間為相互獨立的個體,不應使用配偶權概念求償,因此判決陳女敗訴,洪女免賠。

根據判決,陳女主張,洪女於2019年4月起至6月間,經常深夜和丈夫通電話,同年8月間甚至與丈夫在外有牽手等情形,破壞其婚姻圓滿,侵害配偶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萬元。

不過法官認為,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結婚自由。另按釋字第791號「隨著社會自由化、多元化發展..婚姻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經更加受到重視與肯定..」可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到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的自主決定權。

而刑法通姦罪也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顯示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自主決定權。可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簡言之,法官認為,時代在進步「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陳女以主張侵害配偶權為由,向洪女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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