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BMW小客車撞擊4名行人車禍,范姓女子急救後宣告不治。(圖/中央社)
高雄38歲黃姓男子在26日晚間飲酒後駕駛黑色BMW行經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撞上正在過馬路的一家4口,37歲范姓媽媽不治,15歲林姓女兒雙腿骨折、全身多處擦傷、臉部撕裂傷、全口牙齒被撞掉,45歲林姓父親腳部、肋骨、骨盆多處骨折,13歲小女兒則是輕傷。再度引發相關討論,律師林智群直言,加重刑責可以嚇阻的話,現在為什麼還會發生?他認為,可以著手的,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林智群律師表示,酒駕不對,累犯更可惡,已經被吊銷駕照了,還堅持上路,更可恨。那要怎麼防止這樣的事情?修法把刑責再加重?加重可以嚇阻的話,現在為什麼還會發生?
林智群律師說明,現在的酒駕致人死亡是3-10年,已經是到頂了,再上去就是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有殺人故意,直接用殺人罪,也是可以處理,沒必要把酒駕刑度再提高,因為已經到頂了,在過失致死罪後面,目前的酒駕法條,已經到頂了。
林智群律師表示,他覺得可以著手的,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不管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確保「酒駕的人」拿不到「工具」(車輛),也是重要的。
林智群律師指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已經規定汽車提供者要罰3-12萬,吊扣牌照3個月,同法第43條也規定可以沒入車輛,不管是駕駛人或是其他人所有都可以喔!大家別跟自己過不去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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