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陳員涉嫌2度偷拍女警,遭判10月徒刑,民事部分賠償對方83萬餘元。(資料照/示意圖)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一名28歲陳姓派出所警員,前年9月間,2度趁著女同事洗澡時,持手機偷拍對方洗澡,被對方抓包後提告,台北地院法官發現,陳員雖然曾提出以60萬元「封口費」要與被害女同事和解,但他所謂的「商談和解」只是想要女警撤告,並非深刻悔悟,而真摯地想要彌補對方,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嫌判陳員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民事部分須賠償女警83萬餘元。
判決指出,陳員與被偷拍的女警,原本均為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某派出所警員,由於該派出所經費不足,導致女警寢室電熱水器年久失修,女警只能使用共用浴室盥洗,沒想到,陳員卻在前(109)年9月4日、20日,2度持iPhone SE手機,穿越淋浴間隔板,偷拍女警盥洗,女警發現左上方有黑影晃動,穿上衣物攔下陳員,要他交出手機,全案這才曝光。
陳員起初雖坦承犯行,卻辯稱原本以為是男同事在洗澡,才會惡作劇偷拍,沒想到是被害女警在洗澡,對外企圖以誤會一場來掩飾自己的犯行,也讓女警在職場上遭誤解,認為她是在小題大作。
台北地院法官更發現,陳員雖曾以60萬元要與女警和解,但細看和解內容卻發現,陳員要求女警撤告作為必要條件,甚至要求女警不得洩漏和解書內容,否則還得支付違約金,讓法官認為,陳員所謂的「商談和解」,僅是以討價還價的方式讓女警撤告,並非出自深刻悔悟後,真摯的想透過金錢來減輕女警傷痛,難認陳員和解誠意真摯。
法官審酌陳員身為警員,本應潔身自愛、奉公守法,竟在執行警察勤務的派出所內,以手機竊錄女警沐浴畫面,視他人隱私為無物,造成她心理嚴重恐慌及不安全感,因此依2個妨害秘密罪各處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
民事部分,女警主張,自己因偷拍案導致身心痛苦不堪,日常生活備受影響,隨時擔心遭人窺視,出現無法入睡、體力透支、心灰意冷等症狀,由醫師開立緩解焦慮、心律不整、失眠、鬱症、恐慌症的藥物,至今仍須服用藥物並進行心理諮商,認為陳員行為侵害她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因此向他求償醫療費、薪資損害、心理諮商費等共計163萬3996元。
陳員出庭時對於犯罪事實與過程均不爭執,主張願給付慰撫金20萬元、以及已支出的醫療費用、薪資損害、心理諮商費用,共計27萬3996元,希望獲得對方諒解,並強調手機內影像都已刪除,且電腦雲端硬碟中的影片也已遭扣押,因此並無散布之虞;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陳員應賠償83萬3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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