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高中情侶偷嚐禁果,交往4個月在校園內每周做3次。(圖/PIXABAY)
苗栗一對高中情侶,4個多月以來以每周3次頻率,在校內地下室、教室、女廁等處偷嘗禁果,發生性關係共數十次。女方家長火大告男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求償50萬元。苗栗地院審結,認為當事人雙方男的才17歲,女的16歲,最後判賠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就讀某高中的阿傑(化名)與小婷(化名)在同校就讀,2人交往後,從99年12月3日至100年3月15日之間就頻繁發生性行為,地點遍及校園,包括教室、女廁和地下室都有他們恩愛的足跡,平均下來,每周就發生3次。
只是,小婷爸媽得知後十分不開心,氣到提告。他們認為,阿傑明知小婷未滿16歲,卻仍和她發生性關係,故意不法侵害小華的身體、貞操和性自主權,要求他賠償50萬元。
但阿傑家長則說,小情侶本就屬於「男歡女愛、兩小無猜」,他並沒有違反小婷意願下強迫她發生性行為,責任應該是「雙方家長督導不周」。少年法庭審理時,雙方都已經放棄抗告,小婷母親不應提告求償,有謀取不當利益之嫌。
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傑明知小婷未滿16歲,卻仍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也坦承不諱;雙方對於少年法庭裁決放棄抗告,是尊重裁決結果,並非拋棄民事上提告權利,提告民事求償屬於行使正當權利,並非謀取不當利益。阿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審酌雙方財力,最終判處阿民母親須付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小婷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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