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丁雅芳報導
▲立法委員林昶佐罷免案將於週日(9日)進行投票,請民眾千萬小心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圖/資料照)
立法委員林昶佐罷免案將於週日(9日)進行投票,攜帶手機進投票所、將罷免票攜出投票所、故意撕毀罷免票…等,都會觸法。投票日在即,請民眾千萬小心,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台北市選委會提醒,以下情事恐觸法,請民眾多加注意:
一、投票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如有攜帶上開物品者,應交由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代為保管,於投票完畢後,由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驗明身分後發還;如違反者, 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 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在投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3.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4.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5.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五、投票人領得罷免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罷免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罷免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將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罷免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之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