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院認為,依文獻資料顯示,口交但沒射精,且測不到病毒,不具愛滋傳染風險,非「危險性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曾任國小教師的男子,被控隱瞞愛滋病史,和另一男子多次發生性行為,被依法起訴。一審認為男教師並未強迫對方,但有進行「危險性行為」因此將男教師判刑1年5月。不過二審、更一審高等法院皆認為,2男僅口交且未射精,沒有傳染風險,改判男教師無罪,仍可上訴。
男教師被控於2003年6月間確診罹患愛滋病,並開始接受治療,卻在2017年5月間與男子交往、發生性行為但沒告知病史。男子事後才知情,立即到醫院篩檢,雖然結果沒被感染,但仍氣炸對男教師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男教師明知自己為愛滋患者,卻隱瞞事實發生性行為,但因未強迫男子,手段非劣,男子也同意從輕量刑,因此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判男教師1年5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重點應是男教師是否進行「危險性行為」。因僅有被害男子的說詞,沒有其他證據,再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相關報告、資料,顯示口交但無射精的愛滋傳染風險是0,且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
加上男教師的醫師作證及門診紀錄,證實服用藥物約1個月就可能測不到病毒,因此男教師與男子發生性行為時,應不具有傳染風險,無法認定為「危險性行為」,判決男教師無罪。全案最高法院一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12日再度判決男教師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