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 傳福島周邊縣市的水產已進入台灣,食藥署澄清「經查證與事實不符」。(示意圖/pixabay)
有國民黨民代指控政府未善盡把關,福島周邊縣市的水產已進入台灣。對此,衛福部食藥署向該民代進行了解和稽查後,今(27)日澄清「經查證與事實不符」;食藥署提醒,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可依法處新台幣4至400萬元。
針對民代在社群網站指控「福島5縣市的食品,甚至是最敏感的水產品早就長驅直入」一事,食藥署今日發布新聞稿澄清,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5縣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自2011年3月26日起暫停受理報驗,迄今仍未開放,食藥署亦持續進行輻射物質抽查檢驗,以保障市售食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表示,政府嚴格把關進口食品,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符合規定始得通關流通販售;另依同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有標示或宣稱食品原產地,應據實為之不得誇張或易生誤解。
關於民代所提出的案例,食藥署指出,本案洽衛生局惟未取得民代社群網站之實際店家資訊,另經本署積極進行網路巡察,尋獲有一類似產品宣稱之業者,並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業者表示標籤係由上游業者提供,如民眾詢問該產品之來源即提供該標籤,惟該標籤並非代表該場所所販售產品之原產地,該業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一節,將移請所轄台北市衛生局後續裁罰;業者宣稱漁產來源卻無法提具佐證,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至400萬元。
食藥署並提醒,另依同法第46-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之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