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關鍵技術人員赴陸審查機制,違者最高罰1000萬。(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個人或團體、法人、機構成員,結束委託、補助或離職未滿3年,前往中國須先通報並經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表示,這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說明,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刻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層級化保護體系,陸委會爰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表示,另鑒於中國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陸委會並表示,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