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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控肇逃判刑8月定讞「聲請釋憲」 獲更審緩刑2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吳姓貨車司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吳姓貨車司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一名吳姓貨車司機因撞傷一機車騎士,又沒下車查看,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確定。吳男因此聲請釋憲,檢察總長也幫提起非常上訴,全案終於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吳男雖然當場沒下車,但隔天即和騎士達成和解,也坦承犯行,因此改判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吳男於2016年4月17日上午,開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泰山明志路二段時,因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且超車胡姓騎士騎乘的機車,導致發生車禍。胡姓騎士倒地不起,吳男卻未下車查看並待警方到場,便駕車離開現場,事後挨告,被判刑8月確定。

吳男不服,聲請釋憲,共3名聲請者就肇事逃逸部分聲請釋憲,而大法官在2019年5月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肇事」一詞語意不清,一般人不易理解或預見,因此部分條文違憲。而當時的檢察總長也為吳男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吳男在案發隔日,即與胡姓騎士達成和解,且坦承犯行,應無再犯之虞,又胡姓騎士傷勢實屬輕微,因此依法改判吳男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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