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時,增訂多項致人死傷吊銷執照,以及嚴重超速行為從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另外,增訂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交通部表示,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之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提出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條文明定擴大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同時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由現行3600元至新台幣6,000元。
修正條文也提提高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由現行記違規點數1點提高到記違規點數2點。
此外,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新台幣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交通部表示,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包含延長記點累計期間,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
同時,提升修法時效性,增訂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即時告知預警導正等,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之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1次為限。
此外,在「速度管理」部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在車輛管理方面,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
另外,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同時,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