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經常出現的法院判決公開登報道歉,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圖/資料畫面)
針對法院判決強制登報公開道歉釋憲案,司法院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因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民法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該包括法院以判決命令加害人道歉。
此向釋憲聲請人包括媒體人陳敏鳳、中國時報、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應潔等人。陳敏鳳因爆料前總統馬英九疑似收受2億政治現金,2021年10月,被判賠60萬元並需公開登報道歉。其實此案並非第一次釋憲,大法官曾做出釋字第656號,認為合憲,但現任大法官認為尚有疑慮。
此次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法院以判決來強制加害人道歉,包括公開登報道歉等,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一般為在合理反圍內,由加害人負擔刊登費用,刊登道歉聲明、判決書等,用以回復被害人名譽。
但憲法法庭認為,所謂「適當處分」,不應該包括以判決強制加害人道歉,因此原釋字第656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