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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富商爭女!律師4原則1關鍵 「善意父母」決定結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官決定暫緩執行8歲女童親權案。(資料照/徐立信提供)

▲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官決定暫緩執行8歲女童親權案。(資料照/徐立信提供)

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籍富商爭奪8歲女兒案,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官14日赴學校徵詢女童意願,結果決定「暫緩執行」。此案自一封女童寫給總統蔡英文的信件被公布後,引爆輿論關注。台北地方法院也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何將裁定讓父親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律師余淑杏認為,法院一般會考量4大原則外,還有一重要關鍵「善意父母原則」,雙方都必須避免做出破壞該原則的行為。

余淑杏分析,法院在酌定親權時,需衡量許多原則,以空姐和義大利富商案來看,有4大原則,包括「繼續照護」,希望盡可能在不改變子女目前居住與照護狀況下,酌定由平時與子女居住、保護照顧子女較多的一方,繼續行使親權。

第2是「同性別原則」,即兒子由父親監護,女兒由母親監護,是考量子女成長的需要,由與子女同性別的一方來照顧教育更為便利。

第3是「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如子女已經成長至一定年紀,可以自主表達意願,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便需要聽取及尊重子女本人意願。

第4是「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即根據父母的健康狀況、個性品行、生活職業、經濟能力與子女的情感等因素綜合比較,由比較有能力或較適宜照顧子女的一方行使監護權。

不過還有一最關鍵的「善意父母原則」,指的是積極負擔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且不妨礙另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有拐帶子女、刻意離間子女與另一方情感關係、妨礙子女接受另一方或社工探視等情況,對於爭取親權就會相當不利。

余淑杏表示,空姐與富商的案件,女兒的陳情信是非常明確的意願表達,若案件仍有上訴機會,當事人可先聲請暫時處分,避免另一方搶先帶子女離境,再於上訴中根據前述4大原則提出主張。同時雙方也都需要避免做出破壞「善意父母原則」的行為,不只是為了訴訟上立足,更是確保自己在未來與子女的長久相處中,能夠真正擁有和諧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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