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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經紀撞死軍人逃1小時回來自首 律:恐無緣獲得減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呂男逃逸後1小時回現場向警方自首,律師認為恐怕還是無法獲減刑。(圖/中央社)

▲呂男逃逸後1小時回現場向警方自首,律師認為恐怕還是無法獲減刑。(圖/中央社)

台北市呂姓酒店經紀開車撞死林姓現役軍人,逃逸約1、200公尺後棄車離開,過了1個多小時,才回到現場向員警自首。根據呂男的說法,當時因為自己也嚇壞了,才會先去找朋友商量。不少網友認為這根本是想獲得減刑的藉口。對此律師余淑杏認為,1個小時時間,警方可根據車牌查到車主資料,呂男恐怕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余淑杏表示,《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顯見自首必須在犯罪尚未發覺前進行。但「未發覺」不一定要整件犯罪事實完全未被發現,如果已經發現,但尚未查出犯罪行為人身分,此時行為人出面投案,仍是有效的自首。

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對於犯罪事實、行為人身分都有基本掌握,就算尚未確認,仍屬於「已發覺」的犯罪,行為人此時再做投案,也無法獲得減刑機會。

余淑杏分析,由於《刑法》並未規定自首需要在肇事當下立即進行,因此以交通事故來說,就算先有棄車逃逸的行為,只要犯罪尚未發覺,都還有自首的機會。

而在事故發生後,如果選擇逃逸,除了要面臨過失致死罪外,還可能另外成立肇事逃逸罪。既然肇事逃逸本身也是一種獨立的犯罪,逃逸者自然能針對其行為,向司法或警察機關自首。

不過余淑杏強調,依呂男的狀況,是在警方調查肇事者身分約1個小時後才出現,如果當時警方已根據車牌、監視器畫面拍下的容貌,找到可識別車主身分的資料,恐怕就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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