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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駕撞死鎮公所課長 和解賠448萬獲緩刑

男子盧威宇酒駕撞死時任草屯鎮公所課長林烱欽,當天父親節讓林家天人永隔,且盧男一度肇逃,法院考量已與家屬以新台幣448萬元和解,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草屯公所課長林烱欽遭酒駕男撞上身亡。(資料照/翻攝畫面)

▲草屯公所課長林烱欽遭酒駕男撞上身亡。(資料照/翻攝畫面)

時任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民政課長林烱欽、鎮代陳家財民國109年8月8日凌晨酒後騎機車雙載,遭同樣也酒駕的男子盧威宇開車超速撞上,造成林烱欽死亡、陳家財重傷,盧男肇事逃逸,涉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肇事逃逸,遭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合併執行2年,緩刑5年,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根據南投地院判決內容,盧男案發前晚先在草屯某夜市與朋友吃飯飲酒,結束後酒駕回家,當天凌晨又出門吃宵夜,沿草屯鎮碧山路由西往東行駛,車速達123公里,於路口撞上由陳家財搭載林烱欽的機車,導致林烱欽顱內出血不治死亡,陳家財多處骨折、氣血胸。

盧男當場明知發生事故,卻未有任何救護便駕車離開現場,不久後因擔心遭緝獲,才打電話給堂兄,由堂兄駕車陪同返回肇事地點,經員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陳家財送醫抽血檢驗,測得血液酒精濃度值132.5mg/dL,即0.132%,已達0.05%以上。

盧威宇、陳家財都坦承酒駕等犯行,法官認為盧男明知酒後駕車恐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不過審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448萬元和解,因此給予緩刑5年,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陳家財曾因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案,經金門地檢署緩起訴,更應心生警惕,珍惜自新機會,卻未記取教訓而心存僥倖,搭載被害人騎車上路,考量賠償80萬元完畢,酒駕致人於死行為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須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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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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