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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涉向同袍購槍彈「射殺前女友」!嘉院判無期徒刑

新北市義務役軍人梁偉強被控去年6月間攜帶向軍中同袍購買的槍枝南下嘉義縣找王姓前女友,僅因故對王女心生不滿,竟近距離槍殺王女致命,嘉義地院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軍人涉向同袍購槍彈「射殺前女友」,遭判無期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軍人涉向同袍購槍彈「射殺前女友」,遭判無期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今(10)日告訴中央社記者,涉及殺人罪嫌的梁偉強於昨天宣判,判處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同時裁定自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梁偉強與王女有同居關係,梁男僅因故對王女心生不滿,為殺害王女,非法購買非制式手槍、子彈,於去年6月間南下嘉義縣向王女索討金錢、物品及質問是否仍與前男友在一起時,因遭王女及其前男友激怒,竟在他人在場的場合,近距離開槍殺害王女。

判決書指出,梁偉強案發後,深表後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羈押期間多次出現自殺意念,認為死亡是逃避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行為,並於去年9月曾請看守所其他收容人協助將其掐死但遭拒絕。至今尚未賠償王女家人損害;羈押期間書寫經文希望迴向給王女遭到拒絕。

梁偉強經醫院鑑定罹患邊緣性人格障礙症,容易因情感與衝動控制問題,產生極端、衝動的行為模式,導致其辨識能力降低,辯護人請求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梁偉強於案發過程接洽購買槍枝、盤算交往過程中的開銷、與王女相約時間地點均無礙,因此整體判斷,就認知準則上,梁偉強清楚知道購買槍枝、持槍殺人為違法行為,應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其行為違法有明顯減損的情形。

判決書提及,雖然王女家人請求法官判處梁偉強死刑,而梁偉強於開庭時也表示希望判處死刑,但法官認為對梁偉強量處無期徒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梁偉強所為尚無剝奪其生命,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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