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中橫公路。(圖/葉毀提供)
劉姓男子去年開小客車行駛台8線中橫公路,速限50公里的山路卻被警方拍到他時速高達111公里,開罰8千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劉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指控測速照相機有誤差值,自己可能是110公里而非111公里,要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舉發的雷射測速儀仍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沒有違誤,判他敗訴。
台8線中橫公路東勢往谷關路段,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劉男去年6月7日下午開小客車行駛台8線15.6公里往谷關方向,遭移動式測速照相拍攝到,他車速高達111公里,超速61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開罰8千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劉男提起行政訴訟表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測速照相機在時速150公里以下,公差值為正負1公里。因此,他可能是時速110公里,未達「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他從未在雙黃線違規超車,也避免他車以行車紀錄器進行違規檢舉,卻被警方以「隱藏方式」執法拍到超速,聲明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取締使用的該台雷達測速儀,去年1月檢定合格,舉發時仍在合格的有限期限內,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得信賴。在沒有相反證據出現前,應認為沒有違誤,況且所謂的「誤差值」,是立法院基於立法裁量形成自由所作的決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並不宜自行創設「可容許之誤差值」,避免各地執法不公,判決劉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