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曾爆發警員調包尿液檢體案件。(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泉州街派出所陳姓警員,先前涉嫌調包尿液檢體,檢方指揮政風室調取檢體與監視器畫面等資料,吳姓專員遂前往中正二分局,督察組長何明祥獲悉後,立刻向分局長楊鴻正報告,並前往泉州所告知陳員,陳員憤而投書警政署長信箱。台北地院依洩密罪判吳專員4月徒刑,但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調查,2016年間,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警員涉嫌包庇許姓毒犯,懷疑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遂請吳姓專員調取許男尿液檢體、文件與監視器畫面等資料;同年5月10日,吳專員前往中正二分局督察室求助,何明祥詢問調取資料之原因,吳專員告知檢方在通訊監察時發現,泉州所警員疑似協助毒犯調包尿液檢體。
吳專員辯稱,他並未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而是為了請求分局協助,所以才會告訴何明祥案情,何明祥了解案情後,經分局長楊鴻正同意,才會協助調閱相關資料。
由於陳姓警員沒有調包,遂寫信向警政署長陳情,還到臉書專頁爆料,自己不分青紅皂白被調查,導致名譽嚴重受損,廉政署懷疑有人洩密,分案約談吳專員等人。
檢方認為,檢察官指揮吳姓專員偵辦警員包庇毒蟲案件,保密義務就是到他為止,已經洩漏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因此何明祥無刑責,僅依洩密罪起訴吳姓專員1人。
一審法官認為,吳男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之便,將秘密消息洩漏給他人,法治觀念明顯不足,遂依洩密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吳專員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為,台北市警局設有政風室、督察室等單位,分局僅設置督察組,泉州所風紀問題由督察組處理,何明祥身為督察組長,泉州所風紀問題屬於職務範圍,警員調包尿液檢體涉及風紀問題,何明祥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人員。
高院指出,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吳專員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消息,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吳專員犯行,應撤銷原判決;一審法官未查明吳專員是否基於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之必要,告知對象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人,遽下斷語論罪科刑,並不恰當,因此改判吳專員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