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縣長張花冠涉嫌縣府環保勞務採購弊案,高雄地方法院今(15)日認定張花冠未涉及貪污賄賂,僅依洩密罪判刑4年2月,其中1年8月不得易科。但高雄地檢署認為,眾多犯罪事實顯示張花冠姊妹觸犯貪污罪,將再提上訴。而內政部官員則表示,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縣長涉洩密不構成停職要件,判決不影響張花冠縣長職務。
▲嘉義縣長張花冠因洩密遭判刑,但未構成停職要件。(圖/翻攝自張花冠臉書)
承審法官指出,張花冠基於便宜行事心態,違背授權規定,將評選委員權利授予胞妹張瑛姬,導致非嘉義縣政府編制人員的張瑛姬,知道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顯示張花冠不僅怠忽職守,更欠缺法治觀念。法官補充,由於證據不足以確定兩人有共犯關係,且相關被告均未指述張花冠有貪污、賄賂情形,因此認定全案不涉貪污。
對此,檢方表示,本案犯罪事實眾多,張瑛姬長期以縣長職權接洽廠商、決定評選名單,更讓公務員收賄,張花冠姊妹恐觸犯貪污罪,應視為貪污共犯,收到判決書後將再提上訴,詳加調查。
張花冠因涉嫌洩密遭判刑4年2月,其中1年8月不得易科。但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涉嫌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內政部得以停止其職務;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則需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才會遭到撤職。內政部官員指出,張花冠涉洩密並未構成停職要件,因此不影響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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