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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消保官當建商「門神」邀3高官喝花酒 貪污判4年6月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縣前消保官羅鈞盛(中)接受建商招待喝花酒,依《貪汙治罪條例》判4年6月。(圖/中央社)

▲新竹縣前消保官羅鈞盛(中)接受建商招待喝花酒,依《貪汙治罪條例》判4年6月。(圖/中央社)

新竹縣前消保官羅鈞盛接受黃姓建商以「保證獲利」的方式投資建案,並由建商招待喝花酒,以職務影響力充當業者的「門神」,甚至邀前環保局代理局長羅仕臣、消防局副局長陳中振及前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周明堂一起到招待所,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羅鈞盛4年6月、羅仕臣1年10月、陳中振與周明堂1年9月徒刑。

檢方調查,羅鈞盛2015年認識黃姓建商,對方為使其在新竹縣建案順利銷售,乃以保證獲利方式,讓羅鈞盛投資建案,總計獲利138萬元。

羅鈞盛為確保投資獲利,對投資建案的行政裁罰、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進度等,藉其消保官的身分從中遊說、施壓承辦公務員。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間,更邀集前環保局代理局長羅仕臣、消防局副局長陳中振、前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周明堂,共同接受招待喝花酒。

檢方認為,羅鈞盛長期擔任消保官,職掌消費者申訴、消費爭議調解事項,且擔任新竹縣政府九大行業(舊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竟貪圖報酬,長期接受酒色招待,忘卻其身分職責,以其職務影響力充當業者「門神」,藉此謀得不法利益,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廉潔,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新竹地院審理後,依《貪汙治罪條例》判羅鈞盛4年6月刑期、褫奪公權4年;羅仕臣判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陳中振判1年9月、褫奪公權2年;周明堂判1年9月、褫奪公權2年。

對此新竹縣府表示,收到法院判決書通知即會依相關規定召開考績會,審議行政懲處(包括停職),以及移送懲戒相關事宜;羅仕臣部分由於已調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建議該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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