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男接連虐殺動物,引爆全台民眾憤怒。(圖/資料畫面)
在台北市因虐殺浪貓「大橘子」、店貓「斑斑」被台灣大學退學的香港僑生陳皓揚,不滿校方處理方式,認為學分已修畢,應給予畢業資格,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男敗訴,陳男不服,再度上訴,不過此次最高行駁回,全案確定。
陳皓揚被控於2015年間,在台北市溫州街徒手毆打、凌虐街貓「大橘子」,把大橘子活活打死後,棄屍在台大校園內醉月湖。目擊的法籍女老師報案,陳男被移送法辦,惡劣的行徑也引爆輿論撻伐,一度轟動社會。
但陳男毫無悔意,也似乎為了報復社會,竟又於2016年間,帶走台北市文山區一家餐廳的店貓「斑斑」,凌虐致死後,帶到新店溪丟棄。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10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定讞。台大也以陳男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嚴重損害校譽,將陳男送獎懲會,獎懲會決議勒令退學。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一審、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皆判陳男敗訴。
陳男再度上訴,認為他的學分已修完畢,符合畢業資格,且台大已無權限對他懲處。台大則強調,決議懲處時,陳男尚未離校,仍有在校生身分,並享有在校生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第540號、第684號解釋,大學生的學習自由,為大學自治範圍內,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陳男曾2度申請延畢,即便已修完應修學分,因申請延畢獲准,與台大的關係仍存在,北高行認定陳男於校方懲處時,仍為在學學生,因此勒令退學懲處並未違反平等、比例原則,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