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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涉造假社會勞動 監察院糾正台南地檢署市警局等單位

翁茂鍾涉造假社會勞動 台南地檢署市警局等遭糾正。(圖/中央社)

▲翁茂鍾涉造假社會勞動 台南地檢署市警局等遭糾正。(圖/中央社)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調查「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案」,發現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局及所屬麻豆分局確有違失,依法提案糾正,也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在民國91年到93年間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100年10月遭判有期徒刑1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但高檢署和南檢檢察官發現翁茂鍾竟在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林國明、王麗珍調查此案後,日前提案彈劾前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前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前台南地方檢察署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前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長陳宏平,以及前副所長楊博賢等5人。

監察院聯席會議昨天另外通過林國明、王麗珍所提此案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局及所屬麻豆分局,也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監委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對於翁茂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未落實管理、督導及執行,甚至偽造文書,累計不實勞動時數,助其違法亂紀,有悖「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林國明、王麗珍提醒,為使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時能適才適所,辦理社會勞動人勤前教育時,宜瞭解社會勞動人的工作職能、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等背景資料,也應向社會勞動人明確揭露,應為遵守相關規定。

監委說,法務部應徹底檢討上述情形,並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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