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監獄假審會未通過張錫銘第16次假釋申請,台南地院裁定20天內提出說明。(圖/資料照)
前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曾犯下多起重大擄人勒贖案,更三審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已在台南監獄服刑逾16年,而他從2017年2月就陸續提出16次假釋申請皆遭駁回,他不服第16次提報假釋時在假審會就沒通過,認為處分前後矛盾,台南地院認為假審會有舉證說明義務,裁定20天內提出說明。
張錫銘主張,他在監獄第14次及第15次的假釋提報已經通過假審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但第16次提報假釋時,假釋基礎事實並未更動,也未違反假釋審查條例,卻莫名未通過假審會決議。
▲「惡龍」張錫銘曾犯下多起重大擄人勒贖案,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
張錫銘認為,他在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時,監獄的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一欄便載明「有面談3次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
張錫銘指出,但到了第16次提報假釋審查時,他的再犯風險卻突然偏高,認為原判決前後矛盾,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台南地院審酌,監獄假審會諮議變更之前連續2次的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裁定20天內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