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莊男挨告後,強調知道錯了,現在都以看成人電影紓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莊姓男子被控透過網路,利誘11歲女童自拍猥褻照供他觀看,被依法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莊男強調知道錯了,現在都以「看成人電影紓解」,法官考量莊男以20萬元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判刑1年7月緩刑3年,需接受3場9小時法治教育課,可上訴。
根據判決,莊男被控於2020年10月間,透過IG認識少女,之後利誘少女自拍下猥褻照傳給他,供他滿足性慾。少女的家人發現,報警提告,檢方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將莊男起訴。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莊男坦承犯罪且深表悔悟,向法官表示,案發後已經沒有再和少女聯絡,也沒有上網找其他少女,深刻了解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重要,都看成人電影紓解需求。
法官認為,莊男僅引誘少女拍2張照片,也無散布、加工、挪用等情事,適用減刑,且與少女父母以20萬元達成和解,無前科,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並盡力完成修復式司法,少女的父母也願意給莊男自新機會,因此依法判處1年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需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