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男童左胸一片瘀青,還有被抓出的紅痕。(圖/翻攝畫面)
台南歸仁區某幼稚園一名翁姓女老師被家長指控捏傷孩童,造成男童左胸瘀挫傷,報警提告,翁女被依傷害罪起訴,否認犯行,供稱只是拉扯男童左肩,一審法官認為監視器並未拍下捏胸畫面,判處無罪,但二審法官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綜合多項間接證據及經驗法則,逆轉改判翁女拘役50天,仍可上訴。
據調查,翁女是幼稚園的班級教師,2020年9月,她不滿5歲男童不聽指令行動,竟在走廊上出手捏男童胸部2次,造成左胸瘀挫傷,男童父母當天帶男童驗傷提告,並向翁女及園方求償150萬精神撫慰金。
▲監視器因角度並沒有拍下翁女捏男童左胸的畫面,但二審法官審酌綜合多項間接證據及衡諸經驗法則改判翁女有罪。(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男童證稱,老師要捏第一次時他有跑,但卻被老師拖到第一根柱子處捏第一次,老師收完呼拉圈之後,又在第二根柱子處捏第二次,他用手撥開,所以沒有捏到,最後男童又被拖到第三根柱子處捏第三次,這次有捏到左胸很痛,並表示:「很痛,我有哭。」
翁女則否認男童傷勢是她造成的,表示當下只有拉扯男童左肩,並沒有出手捏胸,一審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男童曾被其他孩童推胸口,加上監視器並沒有直接拍到捏胸動作,也沒有錄到聲音,無法判斷男童傷勢是何人造成,判翁女無罪,也駁回民事求償。
但二審法官認為,監視器中翁女與男童在互動時身體會扭動,男童並非全程均正向面對監視器,2人甚至多次移動到柱子後方,導致監視器畫面有細部動作不清楚及部分動作遭柱子擋住,因此未能拍到翁女掐捏男童左胸。
▲男童家屬聽到二審改判女師有罪,感謝法官替孩子討回公道。(圖/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即使欠缺直接證據,但綜合多項間接證據及衡諸經驗法則,加以認定犯罪事實,審酌翁女身為幼教老師,對於幼齡兒童的教導,應更具有愛心及耐心,竟僅因男童不聽指示行事,動輒施加暴力,又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考量翁女的前科素行、教育程度、目前無業、需扶養女兒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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