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國有財產署自2011年起向救國團追討其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的總部「志清大樓」,台北地院認為該大樓為救國團自費興建,僅借名登記為國有,一審判定國產署敗訴,高等法院則推翻,改判救國團須歸還房屋,並支付自100年8月5日至今每月租金76萬7029元,全案可再上訴。
(圖/翻攝自Google map)
「志清大樓」登記在中華民國名下,救國團使用地下1、2樓及1至5樓,國產署主張政府擁有該土地6成使用權,要求救國團歸還土地,並支付這5年的租金。高院指出,救國團原屬國防部總政治部,58年解除隸屬關係後,教育部將大樓無償借給救國團使用,但雙方契約因年久無法考證,就國團也無法提出使用證明,判定為無權佔用,應歸還給國產署,並賠償租金406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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