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內政部表示,建商不得單方面毀約,且不得加價,否則按次處罰,次數無上限。(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近期預售屋亂象橫生,新竹、台南、高雄等地陸續傳出「交屋延遲」,甚至有建商直接要求1坪加3萬才肯交屋,若不配合則單方面解約,退還1倍訂金。對此,內政部祭出「無限罰則」,除明示不得單方面解約外,還必須依延遲狀況按日給付利息給買方,並令地方政府進行調查,若建商不改善,依法裁處最高150萬,按次處罰,次數無上限。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內政部特別強調,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內政部同時提醒,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直至改善為止。也就是說,處罰次數無上限。
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而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而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
最後,內政部籲請業者自律,切勿以身試法;另,有關媒體報導個案,內政部已行文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民眾如遇有履約爭議,也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