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曹筱筠表示,房東在法律與人情上,都不應要求房客出具精神證明。(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房東在尋找理想房客時,經常會設定「心目中」的條件,例如公教人員佳、女性佳等,通常也會透過談話了解房客的工作、感情等基本狀況,但能夠要求房客出具精神證明嗎?對此,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明確表示,「在法律與人情上,都沒有這個必要。」
曹筱筠說,在房東的角色上,固然會希望房客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自己心目中的狀態,以精神狀態一事來說,確實是許多房東想要知道的,主要也是為了希望出租的房子不要成為凶宅,但有所謂的精神疾病證明的人,卻往往不是最常發生憾事的人。
她說明,實務經驗上,會變成凶宅的原因很多,包括凶殺、輕生、意外等,也就是內政部函釋的「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不過,即使屋主所持有的房子未曾發生憾事,同棟大樓曾發生轟動社會命案的情況下,也曾發生過房仲、屋主售屋時未告知,購屋者一狀告上法院,獲得賠償的案例。
曹筱筠表示,以上說明,主要是想告訴民眾,其實凶宅的形成原因甚多,房東不能單從精神狀態一事來判斷是否可以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況且,真正有精神疾病證明的人,往往是知道如何處理自身情緒、狀況的人,也知道該如何尋求協助,許多隱性未求助醫師的人,才往往是最容易發生憾事的族群。
法律面,她指出,我國憲法規定,對於所有人應一視同仁,不僅僅是在租屋上,包括工作以及各項事物都一樣,也不單單是精神疾病患者,各項疾病,包括愛滋病及現在流行的新冠肺炎,都不能以此歧視房客。
那如果房東在租屋廣告就先表明立場,盼提出相關證明呢?曹筱筠說明,原則上不行,因為身體上的任何隱疾,都屬於個人隱私,本來就沒有義務告知房東,且如果房東開出這樣的條件,會有觸犯「歧視條款」的問題。
精神衛生法§22,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曹筱筠建議,房東會有所擔憂通常也算人之常情,但合乎法理、常情的作法,應當是租屋前與房客多聊一下,了解基本的生活狀態,簽約後,也適度的關心房客狀況,而不是以單一情況判斷房客,讓人與人之間能夠多點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