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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男性侵同住女性好友辯你情我願 法官判有罪理由曝光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法官認為男女間即使感情好到狎近忽俗,女方說不同意就是不同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法官認為男女間即使感情好到狎近忽俗,女方說不同意就是不同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吳姓男子與女子小婷(化名)高中時就是好友,2人進社會後合租公寓分房睡,小婷甚至還會幫忙準備早餐、洗衣服,宛如情侶般。吳男藉故身體不適,要小婷陪睡,卻不顧小婷3度反抗表達不願意,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2人雖「狎近忽俗(異常親近忽略習俗)」,不代表小婷同意性交,依強制性交罪判吳男3年。

判決書指出,26歲吳姓男子是一名業務員,他跟同齡的女子小婷從高中開始就是好友,感情有如女生之間的閨密一般。108年間,小婷找到台中市的工作,曾借住吳男住處2、3天。109年7月,吳男搬到西區一間公寓,問小婷要不要分租同住,會再找另1人一起分攤。小婷同意搬入,但事後卻沒有第3人入住。2人同住互動良好,會互相準備早餐並洗衣物。

吳男卻在同年8月24日深夜,以自己吃壞肚子、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請小婷到他房間同床陪睡。小婷同意後2人同床,她因為床墊太軟睡不著,直到凌晨2點多。吳男卻貼近她,逐步親她耳朵、胸部、下體,甚至用手指、舌頭侵入下體得逞。他接著去廁所後回來,竟脫褲要性侵小婷,經小婷3次抵抗後,他才放棄。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兩人雖然同器連席,互動親暱,頗有「狎近忽俗」之舉。但男女互動隨時代變遷越來越開放,異性互動親密以及是否同意性交,屬於兩回事。吳男犯行時,小婷已明確表態拒絕,事後迅速搬離該址、向家人求助、驗傷等,吳男雖有傳訊致歉,但無也從採對吳男有利的認定。

法官認為,一審以吳男趁女子熟睡時犯行,以乘機強制性交罪論處,判刑3年6月。然而,小婷當時處於清醒狀態,加上吳男有意以100萬元和解,但小婷及家屬均不同意,最後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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