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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付4.3萬娶到17歲越南正妹!台男「太猴急」求歡遭拒 怒告婚友社

記者莊沛儀/高雄報導

蔡男洞房求歡遭拒,怒告婚友社。(示意圖/pixabay)

▲蔡男洞房求歡遭拒,怒告婚友社。(示意圖/pixabay)

一名蔡姓男子透過婚友社介紹到越南參加相親,他一眼相中黎姓正妹,並以多付4萬3千元的代價將黎女娶進門,不過他在婚宴結束當晚因「太猴急」求歡遭拒,蔡男認定黎女無意結婚,因此對婚友社提告要求全額退費23萬多元。一審法官認為,錯不全在婚友社,因此判婚友社須賠8萬多元,蔡男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判婚友社應再多賠2萬2千多元。

判決書指出,2019年2月23日,蔡男透過婚友社飛往越南胡志明市參加相親活動,當場看中還差10天才滿18歲的黎女,不過由於黎女長相比較漂亮,所以婚友社告知他須額外繳交1,500美元(約新台幣4萬3,000元)的訂金,蔡男當下就同意並將此趟所需費用全付清。

在婚友社人員的協助下,蔡男2天後與黎女先在越南舉辦婚宴,婚宴結束當晚,蔡男想要親吻、求歡,卻都遭黎女拒絕。蔡男氣得以為黎女無意與他結婚,向婚友社要求換人、退費也遭拒絕,認為婚友社故意介紹未滿18歲的女生給他,害他違反當地法令無法結婚,因此提告要求婚友社退還總共23萬多元費用。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婚友社辯稱,蔡男要迎娶黎女時就已知對方未滿18歲,卻仍急著先辦婚宴。法官根據蔡男和婚友社簽定的合約,確認蔡男娶黎女時確實知道對方未成年,且認為蔡男和黎女相識到洞房僅短短幾天,不能因遭拒就認定黎女想悔婚,因此判婚友社償還8萬多元。

蔡男不服判決繼續上訴,而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一審少算「文件認證及翻譯費」2萬2千多元,由於婚友社未能提出證據已完成這些文件的譯本,所以判婚友社要多還這筆錢,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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