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男認為東華大學收一年400元校園停車費為不當得利,提起訴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就讀東華大學的學生陳旻傑先前因不滿就讀花蓮高中時,拒絕參加朝會升旗被學校記3次警告,提起行政訴訟抗罰,結果敗訴確定。之後他向東華大學提告要求返還800元,因為不滿被學校收取1年400元停車費用,認為校方不當得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該些費用為利用校園設施的使用規費,與一般業者營利不同,判決陳男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陳男於2020年、2021年都有向校方申請停車識別證,依規定繳交共800元清潔管理費。之後陳男主張,校方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就違法設立停車場且收費,為不當得利,校方自訂的管理辦法應無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向東華大學追討800元。
東華大學則強調,陳男主動申請停車證且依規定繳費,顯然知道要繳每年400元仍願意申請,便與校方達成合意。至於相關收費辦法,國立大學享有大學自治權利,制定辦法於法有據。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決陳男敗訴,理由是確實是否收費,為大學自治範圍內,且校園清潔確實需要經費維護,東華大學自籌收入並無不當。陳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東華大學為校園管理,發行種類不同識別證管制車輛進出,並依識別證不同給予不同收費標準,是落實使用者付費。
而收費辦法中,給予教師、學生車輛優先進入校園的權利,費用也有優惠,符合成本考量,具合理性,相關辦法也送行政會議通過,公告上網,又該項費用屬利用校園設施之規費,與一般停車場業者營利不同,因此判決陳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