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資料照)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的家族墓園「天水園」,因占用國有保安林地,遭依違反《森林法》起訴,苗栗地院一審無罪,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則認定有罪,改判1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2000萬元,遠雄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趙藤雄明知苗栗縣後龍鎮水尾子段一處土地,為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所管理的國有保安林地,非經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然而卻為了建造家族墳墓濫墾。
趙藤雄於土地上興建墓園,占用面積達0.409公頃,93年遭檢舉後,趙藤雄求助時任立委徐耀昌(現任苗栗縣長)召開協調會,透過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向新生地開發局代管保安林地,再由趙藤雄擔任負責人的遠雄文教基金會,以認養植栽名義,掩飾非法興建「天水園」墓園。
趙藤雄在98年秋天、105年夏天,兩度為家族祖墳自他處遷葬至天水園、設置金爐於「天水園」之中,全案經民眾檢舉,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森林法》將趙藤雄起訴。
一審時,苗栗地院判決指出,「趙藤雄擔任遠雄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位居頂端,未必知悉全部函文詳細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土地為保安林地。」關於設置金爐部分,「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設立解說標示牌,且人工界樁易遺失,距本案墳墓及金爐約150~200公尺處即為大片墳墓區,難以判斷本案土地是保安林。」判趙藤雄無罪。
二審時,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土地登記謄本,已詳細記載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所有權人、管理者各該細項內容等細項,趙藤雄坦承知道上開土地為國有土地,不可能不知是國有保安林地。
▲趙滕雄家族墓園侵佔「國有地」。
另,趙藤雄在興建家族墓園時,向時任立法委員、現任苗栗縣長徐耀昌求助協調,並率遠雄建設高階主管親自出席,討論出代管、認養植栽之結論解套,足見趙藤雄凡事親力親為,且距離「天水園」不遠處有設置「保安林」字樣標柱,趙藤雄不知情說法不足採信。
合議庭審酌,趙藤雄已拆除墳墓,且將占用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的不法利益,但考量他已高齡77歲,身體不佳,須人照料,判處趙藤雄1年徒刑、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000萬元;遠雄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