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認定,強制導尿驗毒違憲。(圖/資料畫面)
未來警方查毒,不能以導尿強制採取方式。一名陳姓男子9年前因吸毒被逮,當時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導尿管對陳男強制驗尿。雖確實結果為陽性反應,檢方依法起訴。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此種採尿方式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檢方、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免於受傷害之身體權,因此自判決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宣告前已依規定採尿但尚未結案者,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日起2年內,妥適修法,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
如情況急迫,在依法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後,應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不應准許,便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則得於採尿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