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原PO抱怨遭到母親拋棄,長大後還要扶養對方。(圖/翻攝自匿名公社臉書社團)
一名女網友控訴,自己在7個月大時,就被母親狠心拋棄,從小就是由父親、爺爺、叔叔和姑姑照顧且撫養長大,沒想到母女兩人再見面時,竟然是在法庭上,母親打官司找她討扶養費,讓她氣得大罵,「拜託妳,早死早超生好嗎?」此事持續引發討論,林智群律師說,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奇摩子」的問題。
原PO是在9月於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談及此事,開頭就直接點明「致拋家棄子的媽媽!」她提到,當年僅7個月大時,母親為追求自己的生活就將她拋棄。從小到大的生活起居都是由爺爺、爸爸、姑姑和叔叔幫忙處理,沒想到時隔多年後母女倆再見面,竟然是在法庭上。
這則貼文在匿名公社持續被討論,林智群律師今天發文寫道,這個故事簡單講就是,一個媽媽在女兒7個月大時離家,過了幾十年後才找法扶律師打官司跟女兒要扶養費。女兒當然不願意支付,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奇摩子」的問題。然後隔了5年,女兒收到新北市社會局公文,要求她支付安置費每個月一萬多元。
林智群律師說,在法律上,這個故事有兩個重點:
1.媽媽五年前找法扶律師打官司,可能是想要錢,反正就是試試看,(不要臉的爸媽也不是沒有),就算是敗訴,也沒關係,那個敗訴判決,也是有用處的。敗訴判決可以證明自己女兒「拒絕扶養自己」,那媽媽去申請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福利時,原本應該把「全戶的收入財產」都算進去的,但有這個敗訴判決,就可以把女兒的財力資產扣除,比較好申請下來。
2.媽媽打官司要求扶養,你拒絕,法院判媽媽敗訴,事情就解決了嗎?no!no!no !事情還沒結束!
有的老人因為無依無靠(年輕時不會想,老了就毋將用!)國家也不能不處理(難道要任他自生自滅?)只能把老人送到安養院,安養院費用就由政府先代墊,然後政府可以跟女兒要這筆錢。本來政府應該告女兒,打官司要這筆錢,可是社會局忙得要命,哪有空跑法院?而且打官司成本也很高,不划算,所以社會局就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直接發函跟女兒要錢,如果女兒60天內不給錢,社會局不用打官司(一二三審),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簡單講,那個繳費通知,效果跟交通罰單差不多,就是你不繳,政府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從你的銀行帳戶內把錢扣走!很多人都以為,官司打完了,事情結束了,這個人(失格父母)不會再來煩我了。大錯特錯!問題父母,會一直製造問題,直到他們閉上眼睛為止。
▲林智群律師說,問題父母,會一直製造問題,直到他們閉上眼睛為止。(圖/翻攝自Pixabay)
相關法條: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