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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餐廳外送、內用價一致!挨罰2百萬 外送平台抗罰提訴訟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不滿公平會開罰200萬,外送平台提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滿公平會開罰200萬,外送平台提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知名外送平台因限制餐廳於平台刊登之價格,需內用、外用一致,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200萬,平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首度開庭,律師認為公平會認事用法有疑慮,處分缺乏學理根據,也無具體資料,充滿臆測。全案將於12月21日再度開庭。

全案源於2019年10月,及2021年5月、6月間,公平會針對外送平台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2次進行問卷調查,認為平台要求餐廳,刊登於平台上的餐點價格,需與店內價格一致,且要求業者接受「顧客自取」,為「以不正當限制餐廳業者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有限制競爭之虞」,於2021年9月間,對平台業者開罰200萬元。

平台業者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各外送平台商業模式迥異,且各有客群,加上市場競爭激烈,餐廳可選擇合作平台,平台無法限制餐廳的選擇權,才會對於願意維持店內價格的餐廳,提供較低抽成優惠,也是期許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餐點,得享受較低價格,使消費者數量增加,合作餐廳也可得到知名度提升等利益。即創造消費者和餐廳雙贏,沒有所謂限制爭之虞。

律師並以公平會委員洪財隆的不同意見書表示,原處分是「認事用法皆大有疑問的不當決定」、「處分理由缺乏學理根據,更無具體資料佐證,充滿臆測語言」,公平會沿用舊思維模式作為定罪根據,對台灣競爭環境會是傷害。

且公平會對餐廳做問卷調查,再以店家抱怨為定罪依據,並未針對商業模式的效果與影響、店內顧客、平台訂餐使用者進行詳細調查,取得具說服力的事證,不僅忽略平台經濟特色,也顯示對新興商業模式執法態度,才會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言論。

公平會則表示,部分餐廳反應,透過店內自取本來就是原顧客,餐廳沒有拓展新客源,對商家來說,弊多於利。對此,律師強調,是否有新客源,公平會根本沒調查過,且平台也從未因為餐廳未遵守店內價要求,而對餐廳罰款,公平會的片面認定、裁罰,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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