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9)日說,109年4月27日因婦聯會屆法定期限仍未完成轉型,依政黨法廢止婦聯會立案,婦聯會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判決原處分撤銷。內政部表示遺憾,將依法提出上訴。
▲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遭廢止立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日判婦聯會勝訴。(圖/記者陳弋攝影)
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遭廢止立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日認定政黨法施行後,婦聯會仍可適用人團法的「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貿然廢止其立案有誤,判婦聯會勝訴。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政黨法在106年11月10日三讀通過,並從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政黨法立法時,立法院就已作成政治團體退場的決議,並在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
內政部表示,婦聯會因內部長期對未來走向無法達成共識,屆法定期限仍未完成轉型,內政部依法在109年4月27日作成廢止立案的行政處分。但婦聯會提起訴訟,辯稱其不受政黨法規範,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竟採此見解,限縮政黨法適用對象,法院判決見解是否僭越立法院職權,應予慎思。
內政部說明,原處分是依照立法院通過法律執行,並提供婦聯會一定緩衝時間,對此判決,內政部將依法提起上訴,期待最高行政法院能本於法律專業作成判決,正視民主轉型、政黨政治環境長遠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