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喬友大樓發生大火,釀成4死22傷,消防員陳志帆不幸殉職,家屬提告過失致死,彰化地檢署近日偵結,指揮體系的消防人員獲得不起訴處分。(圖/翻攝畫面)
彰化喬友大樓110年6月30日發生大火,造成6到9樓百香果商旅防疫旅館4死22傷的慘劇,其中消防員陳志帆不幸殉職,家屬對旅館業者及指揮體系的消防人員提告過失致死,經彰化地檢署近一年的調查,對當時擔任指揮官時任消防局長邱聰佳、第一大隊長劉錫垣2人及劉小隊長,做出不起訴處分。內容提到殉職消防員自己未及時撤離火場等語,讓家屬沉重痛批,檢察官總結的內容,如同對殉職者鞭屍。
▲ 彰化消防員陳志帆不幸殉職,家屬痛批檢察官偵結報告形同對罹難者鞭屍。(圖/資料照)
依據不起訴書內容指出,發生火災的大樓內有防疫旅館,入住檢疫民眾共29人,分別居住在7-9樓,救援過程中,一方面要進行滅火射水,另一方面又要派員入室告知民眾避難或將傷者送醫,過程中又發生有消防員受困,加上陳志帆受困位置不明,救援行動更顯複雜。
消防人員不斷分批派員進入火場,同時在大樓外部射水滅火、降溫,出動雲梯車搭救,積極將受困的陳志帆救出,但因無線電通訊有死角,現場濃煙密布,導致陳志帆無法明確回報身處位置,檢方檢視資料與現場消防人員陳述認為,陳志帆殉職最主要原因是濃煙過大。
消防同仁曾透過無線電告訴陳志帆,要拿氧氣瓶,但最終因無法確認位置,以至於陳志帆在9樓9627號房沒有窗戶的密閉空間內,氣瓶耗盡,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難認被告邱聰佳、劉錫垣等人就此次救災過程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家屬委任的律師陳孟秀,引述不起訴書的部分內容提到「被害人理應利用殘存的氧氣量,像隊員一樣自八樓撤退。雖現場視線極差,但仍可...下撤至地面,為被害人捨此而不為,在能見度已達零仍盡力搜救可能受困民眾,未能把握濃煙上來的幾分鐘撤離現場,終因吸入過多的一氧化碳而死亡」,質疑檢察官對帶隊官逃跑是視而不見,反過來指責罹難者太過認真?
▲▼檢察官認為陳志帆殉職主因是濃煙太大,未把握時間撤離現場,最終因無法回報正確位置,導致同仁無法及時救援導致喪命。(圖/資料照)
對此,檢方認為,劉小隊長決定撤退時,雖未遵守「同進同出原則」而先撤退,固甚可議,但劉小隊長表示因面罩漏氣而調整落隊,後來也有試著要再上去,也有用無線電連絡3次,有可能因為死角或無線電佔頻的問題,連絡不到人,且陳志帆當時同行上樓者還有謝、朱、陳、黃、郭等5名較資深隊員同行,進到7樓後,以2人1組互有照應。
由於陳志帆當下無法報名自己所處位置,加上與陳志帆一同作業的陳姓隊員,外出尋找有窗戶的房間時,不慎踩空摔落梯間等待救援,當時他也無法將陳志帆受困位置明確傳達給地面救災人員,正是造成搜救困難的主因,因此檢方對於消防局2名指揮官邱聰佳、劉錫垣及劉姓小隊長等3人均獲不起訴。
陳志帆父親陳貴森表示,對此次不起訴的處分相當不服,質疑帶隊官拋下隊員自行脫隊,卻獲得不起訴處分,卻未檢討指揮調度失靈,更沒想到檢方做出的偵結內容,不僅形同對殉職的陳志帆鞭屍,也傷害當天到場救火的每一位消防員,將不放棄提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