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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 雇主打壓最高可罰50萬元並公布姓名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加入工會,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委認為《工會法》針對不當勞動行為之罰責過輕,以致屢屢出現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之違法情事,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協商權及爭議權,同時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對勞工行不利待遇,或者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45條條文修正案,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且避免有違犯之虞。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過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還有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以及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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