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高行認為,投開票所要設置在哪,是地方政府負責決定,非中選會。(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蕭姓、廖姓等一共7名受刑人不滿中央選舉委員會拒絕在矯正機關或附近可戒護抵達之處開設投、開票所,讓他們參加11月26日舉行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投票,向法院聲請對中選會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根據裁定,廖姓、蕭姓、康姓、邱姓等一共7名受刑人因服刑中行動自由受限,不能前往戶籍所在地附近的投、開票所投票,因此向中選會請求在矯正機關內設立投、開票所,或允許戒護至附近投、開票所,好讓他們行使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權。但中選會於10月26日否決請求。
廖男等人當時認為,再1個月就要投票了,如果沒有適當處置,他們便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顯有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中選會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包括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規劃事項;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就公民投票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的辦理事項,皆為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中有明定。
而依憲法權利義務篇章規定,基本權保障應普遍適用所有人民身上,不因身分不同而有基本權保障有無之分「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
不過廖男等人的聲請,為對於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的辦理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中選會僅負指揮監督之責,即義務機關應為各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廖男等人對中選會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