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450萬元名錶遭充公。(示意圖/翻攝自RICHARD MILLE官網)
2018年6月間,一名馬來西亞籍的凌姓男子在台北東方文華酒店的RICHARD MILLE專櫃購入一隻450萬元名錶,9月間辦理退稅後返國。不過他發現該錶走時不準,於是在同年10月請欲返台的吳姓友人帶回東方文華修理。不過,卻在入境時慘遭充公。
吳男將手錶放在手提行李內,入境時走綠線(免申報)檯通關,被關務署台北關攔查。關員認定手錶已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入境得免稅之限額2萬元」,為應課徵關稅貨物(關稅稅率4%),吳男涉有攜帶應稅貨物入境、未依規定申報的違章行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沒入手錶。
吳男解釋手錶為受朋友所託,帶回台灣修理,並非進口新品。不過根據台北關送交的鑒定報告指出,即便手錶非新品,其市價仍高達333萬4500元。對此,吳男提起行政訴訟討錶,更提供凌男與專櫃人員的對話、買錶紀錄、維修單等資料,主張關稅法52條第1項規定,進口整修的物品,在進口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而他只是協助把錶拿到台灣修理,修好就帶回馬來西亞,不可能超過6個月,本來就不用繳稅,入境時何須申報?
▲機場入境有公告提醒攜帶物品價值超過2萬就得申報。(示意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機場入境到處都有公告提醒旅客,攜帶物品價值超過2萬就得申報。如果是維修品,也得申報繳交保證金,如果6個月內原貨帶出境就能領回保證金。其實入境時手上戴著百萬名錶都沒關係,但如果行李箱又放了第2支就得申報。而吳男理應知道關稅規定,卻未申請該錶為整修物品,亦未申報為應課關稅貨物,海關沒入於法有據,日前維持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