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李姓婦人遭虎頭蜂螫死,李婦之子認為縣府未及時摘除蜂巢,與母親死亡有關,請求國賠。一、二審均認為縣府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判決敗訴,最高法院今(13)日發回更審。
▲李婦之子認為,縣府未及時摘除蜂巢與母親死亡有關。(示意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縣府既然認為蜂巢是社會生活風險源之一應予排除,客觀上雖無法立即摘除,但在摘除前,對於蜂巢的可能危險,應採取適當必要警示。縣府摘除蜂巢前,沒有提出警示,是否屬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李婦之死是否沒有因果關係,並非沒有疑問。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經委請學者提供法律意見,並召開言詞辯論程序,認為二審判決仍有調查未盡之處,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依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李婦之子請求宜蘭縣政府國家賠償,主張宜蘭縣慈航路一處電線桿上有虎頭蜂窩,並曾發生虎頭蜂傷人事件;民眾於民國108年6月29日通報縣政府農業處1999捕蜂專線,縣府人員赴現場確認,但未及時摘除,也沒做任何處置。
李婦兒子主張,母親於108年7月9日在電線桿旁菜園工作,因未見任何警示而進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縣府人員當晚才摘除蜂巢。
李婦兒子向法院表示,虎頭蜂傷人有致命危險,但縣府未及時摘除,與母親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求國家賠償喪葬費及慰撫金共新台幣190萬2000元。
一審認為,虎頭蜂飛行距離可達5公里遠,且在覓食及飛行未受干擾的情形下,並無主動攻擊人類的可能,縣府即使在蜂巢附近擺放警告標誌或管制人車通行,也難保不會發生李婦遭螫死案件。
一審也認為,「消防機關協助執行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處理原則」規定,位於電塔等高風險環境而無法處理的蜂巢得不處理,本案蜂巢位於高壓電線上,距地面約10餘公尺,縣府原本無庸處理,但仍通報台電斷電以拆除蜂巢,且停電需要作業期程,縣府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判決免賠。
案經李男上訴,改求償188萬7000元,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一審見解,仍判李男敗訴。李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