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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人民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仇恨性文字」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名稱不可帶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文字,更不能使用易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圖/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圖/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為避免造成混淆,使社會大眾受到欺騙,通過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的名稱除不可與已許可的團體名稱相同外,也不可帶有歧視性或成恨性文字,更不能使用易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在三讀後發言表示,去年有卡債民眾透過網路搜尋「法扶」,卻進入「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的網站,還被收取新台幣5萬元的費用,但是真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有消債專案,卡債族的諮詢及訴訟都是免費的。

吳玉琴,這次修法主要就是要避免人民團體的名稱魚目混珠,造成民眾誤解為官方機構,避免網路上釣魚的事件一再發生。

而為因應未來疫情恐常態性發展,再加上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開會,也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會議效果。

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未來人民團體章程可訂明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可以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方式開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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