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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女不滿台中女監3度火燒1次還搞錯地點 這理由獲減刑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子對台中女監不滿,3度縱火洩憤。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女子對台中女監不滿,3度縱火洩憤。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台中市林姓女子對她服刑中的台中女子監獄不滿,出獄後竟2度火燒女監停車場,第3次竟搞錯地方,在台中監獄停車場引燃瓦斯桶。台中地院審結,針對她後面2次放火罪判1年6月;林女開庭時仍說「對台中女監很不滿」,顯有再犯之虞,命她執行完畢後監護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從台中女子監獄出獄後,內心對女監十分不滿。她先前110年2月24日就朝台中女監縱火,近日收到通知,需到醫院接受精神鑑定。她在111年4月13日買好汽油、抹布後,再跑到女監停車場,隨機朝1輛機車淋灑汽油後點燃,縱火逃逸。

林女隔天改騎機車,載1個4公斤的瓦斯桶跑到台中監獄的停車場,當場開瓦斯引燃後逃逸,所幸台中監獄人員從監視器看到火光,趕緊叫人撲滅才未延燒到車輛。檢警追查後,當天下午就拘提林女到案,這才知道林女誤將台中監獄停車場當作台中女監的,依法送辦。

林女警詢到審理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林女經精神鑑定為思覺失調症,綜合過去生活、疾病史及心理測驗,發現有妄想、思考不符現實,現實感缺損且衝動控制不佳等,推測犯時可能受症狀影響,認定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下降,依法減刑。

法官審酌,林女受到思覺失調困擾,影響現實判斷,因為衝動失控恣意縱火,無視他人生命安全,嚴重危害治安。考量她犯後坦認、沒有和解等,依2個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她1年6月。

由於林女在開庭時仍表示「對台中女監還是很不滿」,法官認為她犯罪動機仍存在,顯有再犯之虞,命她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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