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人夫小三外遇挨告侵害配偶權,強辯性自主權應優於配偶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葉姓人夫帶劉姓小三上摩鐵,遭元配提告損害配偶權,求償60萬元。葉、劉2人拿出台北地院女法官的判例,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保障權利,「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台中地院認為,該判例是法官個人創見,非長期穩定見解,仍判2人應給付元配20萬元。
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多年,認識劉姓女子後,劉女就介入葉家。葉妻向法官說,劉女趁工作之便,加上自己111年3月在家照顧小孩,先生竟假借工作名義,開車載著劉女到南投汽車旅館開房間,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並侵害配偶權,對先生及劉女求償共60萬元。
葉男法庭上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明訂的權利,屬於實務上推演出的概念。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效力應該優於配偶權。因此,通姦、相姦都因為性自主不具不法性,遑論違反婚約。他雖與劉女上摩鐵,但沒有發生性行為,妻子求償沒有憑據。
劉女也說,我國法制是否承認配偶權,已有爭議,葉妻和葉男夫妻關係早已是毀棄狀態,沒有再被他人破壞可言。
葉男、劉女也說,有實務見解指出,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利益並非法律上應予保障的利益。即使是利益,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也應優於該利益,因此判該案小三免賠。
法官審理後認為,葉男與劉女對於上摩鐵不爭執,依社會通念來看,已經逾越普通朋友社交,認定有侵害葉妻配偶權。葉男不能以和妻子婚姻破裂,就合理化和劉女間越界往來。至於2人提出的判例,依憲法誡命於具體個案認事用法,該名法官所表示的屬於個人創見,並非實務上長期穩定見解。最後判葉男、劉女應給付葉妻共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