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一名妙齡女子遇到房東諸多不合理要求,吳翃毅建議,「可主張解約,並要求房東支付搬家費用」。(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一名租屋妙齡女向《三立新聞網》求助,她說,「我前陣子簽了一份租約,房東不僅不讓我換鎖,也不讓我裝電視,甚至還要求我必須告知我的搬家日期,該怎麼辦?」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房東這些動作已經觸犯租賃專法及民法,建議可主張解約,並要求房東支付搬家費用!」
根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意思是「只要租約開始,租客就有使用和收益租賃物(房子)的權力。」
吳翃毅表示,簡單說,房東一旦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租約期間,房客擁有使用權,無論是換鎖、搬家、裝電視等,只要不是破壞房屋行為,房東不得干涉,若有因安裝電視等行為,造成破損等,只須交屋前恢復原狀即可。
另外,他還提到,除了上述房東會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案例之外,租屋也常見以下糾紛,包括「家具自然使用損壞、漏水、壁癌」等,房東可能會置之不理,甚至反過來要求房客賠償,這種情況也是不合理的!
吳翃毅說明,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租屋設備在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須由房東負責修繕,當然,燈泡、電池等損耗品,則是由房客自行處理即可,建議細項責任歸屬部分,盡量在合約內載明,避免雙方因對於「租屋設備及損耗品」的認知不同,造成糾紛。
他建議租客們,「其實很多租客都在簽約後才發現合約中的不合理項目,建議簽約前就要詳閱內容,只要有不合理處都要一一提出,若談判無果,就直接另尋他屋,這就是避免糾紛的最好方式。」
他也建議房東們,「很多事情都要合乎法令,不要自己觸法了還渾然不知,對簿公堂才告訴法官說你不知道,法律裡面沒有『不知道』這三個字,租客過得開心,收租也才能輕鬆。」
倘若房東真的不願意修繕,房客可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契約居住期間,有修繕必要,承租人透過簡訊、LINE、電子信件、存證信函等方式告訴房東,房東卻不修繕,可提前解約,房東也不能要求扣除押金。
▲吳翃毅表示,房東應多了解法律,不應用錯誤觀念約束租客。(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最後,吳翃毅說,「台灣薪資多年來幾乎未有明顯調漲,僅調升最低薪資,對於出社會多年的人來說根本無用,房租、房價卻不斷攀升,房東身為收益方,應特別留意自己要求的適法性,不懂法律就諮詢免費法扶,各地方調解會都有,不應用自己的錯誤觀念約束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