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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中國人獲「國賠」463萬元!王定宇:頭殼破空了嗎?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王定宇批法官意識形態作祟(圖/王定宇辦公室提供)

▲王定宇批法官意識形態作祟(圖/王定宇辦公室提供)

一名中國大陸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獲高雄地方法院判國賠463萬元。對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昨(17)日晚間痛批,「頭殼破空了嗎?」他說,該法官意識形態作祟,不僅要上訴,法官法更該評議這個法官。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自行車環島,不過於同月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後續,家屬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元,高雄地院則引法務部函釋,指中國人民也適用我國國賠法,判賠463萬元,可上訴。

王定宇昨晚在臉書發文直言「頭殼破空了嗎?」他說,這個法官的判決,難道台灣選總統,要發選票給中國人嗎?難道普發6000元,也要算上10多億中國人嗎?難道義務役兵單也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嗎?護照要不要順便發一發?

王定宇痛批,該名法官自己意識形態作祟,還敢推給陸委會,這個案子不僅要上訴,法官法更該評議這個法官。

陸委會昨也發出聲明指出,針對有媒體報導,該案法官經函詢陸委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恐有誤會。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根據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陸委會表示,高雄地方法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內容與修法精神。但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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