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少校涉遺失14件機密公文,遭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違失情節重大記大過一次,他不服興訟一審裁定駁回。陳提抗告,二審認依法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
▲隸屬於國防部軍情局的陳姓少校將14件機密文件遺失,因此遭記大過處分。(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陳男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所屬特種情報通信室少校新聞官;軍情局以陳男未將民國108年及109年辦畢的14件密級以上公文辦理歸檔並妥善保管,衍生公文遺失,認定陳男違失情節重大。
軍情局經召開評議會,依陸海空軍懲罰法「違反保密規定」及國防部訂頒「國軍保密工作教則」附錄的「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罰基準表」等,決議對陳男記大過一次懲罰(原處分)。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情局決議對陳男記過的懲罰令,是為了嚴明官兵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行使的懲罰權,性質上屬於內部管理措施不能提行政訴訟救濟,因此裁定駁回。
陳男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認定軍人受記過的懲罰,屬影響陳男權利的具體措施,且不是輕微干預而已,應准予陳男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加以救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二審指出,原裁定認軍人不得就記過懲罰提起行政救濟,從程序上駁回本案,已有違誤,陳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