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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幫忙叫救護車就可以離去?一二審法官交鋒 長照運將下場曝光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車上縱然有無法久待的洗腎病患,但肇事後的「坦然態度」有問題,改判他有罪。圖中人車與本案無關(示意圖/高市衛生局提供)

▲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車上縱然有無法久待的洗腎病患,但肇事後的「坦然態度」有問題,改判他有罪。圖中人車與本案無關(示意圖/高市衛生局提供)

長照車運將載送洗腎病患撞了人該怎麼辦?高雄市王姓男子日前駕車在大順路撞上一名女騎士,縱然有留置現場等到救護車來,但事後仍依肇逃罪送辦,案經法院審理後,一審法官認定王男留在現場達8分鐘,也未隱匿肇事車輛,因此判決無罪,但二審時合議庭認定他並未告知身分,也並未取得對方同意離開,事後也由警方通知到案,不過考量到已和對方和解,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2021年1月7日下午2點多,王男駕駛長照專車沿著大順一路行駛時,在龍德路口右轉撞上一名蘇姓女騎士,但王男自認車上有洗腎患者,僅等來救護車後就先行離去,因此被依後續趕來現場的員警依肇逃罪送辦;但高雄地院在一審時認定王男當下向路人借手機報案後,等到蘇女一上救護車就離去,而且車上的洗腎病患不宜久留在現場,全程8分鐘的時間並沒有隱匿身形及車輛外觀,警方也可以藉此查出王男的身分及車籍,因此判決無罪。

但一審出爐後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時合議庭認為,從新修的法律指出,車輛在肇事後一定要留在現場,但王男並沒有等警方抵達現場處理車禍,也並沒有讓蘇女知道自己身分,或是經蘇女同意後離開,事後是接獲警方通知前往鼓山分局到案說明,並不是自行前往,因此改判有罪,不過審酌王男已經與對方和解,仍判處8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2年,期間要交互保護管束以及支付國庫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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